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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條款的獨立性問題 【摘要】:在分析仲裁條款獨立性的理論紛爭和實踐運用的基礎上,對我國立法和仲裁規則的有關規定進行了客觀評價,并結合我國的司法實踐提出了改進我國立法規定的建議。 【關鍵詞】: 仲裁條款 主合同 效力 獨立性仲裁協議分為三種類型,即仲裁條款、仲裁協議書和其他書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協議。就仲裁協議書和其他書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協議而言,從訂立的時間、內容、形式上看,都是獨立于主合同的。因此,各國仲裁立法都確認其有效性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響,即使主合同自始不存在或無效,仲裁機構仍可依據有效的仲裁協議行使對爭議案件的管轄權,并最終作出裁決。然而,當仲裁協議是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便出現這樣一個問題,即主合同無效或失效,作為合同中一個條款的仲裁條款是否仍然有效。換言之,當事人能否依據一份無效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提請仲裁,仲裁機構能否取得對爭議案件的管轄權?這便是仲裁條款能否與合同中的其他條款相分離,作為一個特殊條款對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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