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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件舉證責任倒置問題小議[摘 要]舉證責任是民事訴訟的核心問題。舉證責任原則,又是舉證責任的核心問題。舉證責任目前分為兩大舉證責任原則:一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二是“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對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的研究,不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有實際意義。[關鍵詞] 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民事訴訟法 一、舉證責任倒置的產生 在某些特殊侵權糾紛中,如環境污染、產品責任、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等,受害人往往是公民個人,鑒于各種客觀條件的限制,他們作為原告,很難甚至無法完成舉證,比如,消費者無法知道產品的生產工序及產品成分,因而無法說明損害是由于產品有問題所致;工廠排放污水與受害人農田減產之間存在什么樣的關系,作為個體成員的受害者,由于缺乏收集證據的必要手段與專業知識而無法證明。這種舉證上的困難,必然使原告主張的事實得不到法庭的確認,最終導致其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法律保護;而另一方面,侵權人卻可以因此而逃避賠償責任。這種狀況顯然不公平,違背了法律懲惡揚善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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