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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離婚損害賠償[摘要]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確立了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這對于加強社會主義制度,完善我國離婚法律制度都具有重大意義。離婚損害賠償主要包括行為人須有過錯、須有損害事實、須有因果關系和須有主觀過錯四種構成要件。以上四種構成要件,即構成離婚損害賠償民事責任。作為一種民事責任,主要具有三個方面的功能,即填補損害、精神慰撫和制裁、預防違法行為。[關鍵詞]離婚損害賠償 構成要件 離婚訴訟 民事責任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一規定確立了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本文擬從建立該制度的意義、構成要件及訴訟適用中應注意的問題等幾個方面來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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