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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相關問題[摘 要] 繼承的來源與演變,我國遺產分配原則一般情況下同一繼承人繼承的份額應當均等,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少分或多分財產。在分配遺產時應遵循同一順序繼承人一般應當均等分配遺產和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多分火燒分遺產的原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一場應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 [關鍵詞] 來源與演變 遺產分配 羅馬法的繼承制度歷經數代,其原則經歷了一系列的變化:1、由身份繼承演變為財產繼承,“繼承”詞的拉丁文是successio,其原來的意思是指繼承人在法律上取得被繼承人的地位即繼承被繼承人的人格,使之得以延續。到了法律昌明時期后期,羅馬的繼承,已經由身份繼承演變成為財產繼承了。《十二表法》確認以遺囑繼承為主,法定繼承為輔。從共和國末年起至公元6世紀中葉,羅馬并存著兩種法定繼承制度,一種是市民法的法定繼承制度,一種是大法官法的法定繼承制度。市民法的法定繼承以宗親為基礎,不是宗親即不得繼承。大法官法的法定繼承則是以血親為基礎,只要是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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