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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用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摘 要] 按照新《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用人單位無論用什么形式來承擔自己的違約責任,都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為了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服務。因此在實際的操作過程,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采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能接受也樂于接受的形式,就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關鍵詞] 勞動合同法 用人單位 勞動者 違約責任 經濟賠償 繼續履行 強制執行 行政處罰 其他形式 《勞動合同法》在2007年6月29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并已經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發布并實施。但各用人單位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仍然存在許多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特別是部分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后利用各種借口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形成違約事實,而用人單位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卻總是得不到有效落實。就這一問題,本文將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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