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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環境監督管理制度的完善 [摘 要]環境監管制度是我國《環境保護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環境監管職能的履行狀況直接關系到環境質量的好壞,我國現行環境監督管理制度還存在諸多問題,導致執法實踐中,環境監督管理“乏力”,為此,必須在改革環境監管模式的基礎上,完善我國的環境監管制度。 [關鍵詞] 環境監管 模式 自律監督
一、《環境保護法》的定義與地位 環境保護法,在廣義上又稱為環境法,是調整因開發、利用、保護和改善人類環境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目的是為了協調人類與環境的關系,保護人體健康,保障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其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關于合理開發利用自然環境要素,防止環境破壞的法律規范,一是關于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環境的法律規范。另外還包括防止自然災害和減輕自然災害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法律規范。在目前我國的法律體系中,《環境保護法》與其他環境保護單行法一樣都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頒布的,都屬于一般法,但是隨著環境問題的日趨嚴峻,環境保護已成為當今社會發展中的一個重要議題,與此相適應,《環境保護法》應該確立為與民法、刑法、行政法并列的基本法地位,從而更好地統帥環境保護單行法,構建統一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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