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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法人身權的保護[摘 要]人身權的客體是一個復合體,特指隨公民的出身和法人的設立而產生的與公民人身和法人有機體相伴始終、緊密相聯的非財產利益。我國民法關于人身權的保護還不是很完善,本文從我國的民法對人身權的保護為起點,對我國人身權的現狀進行分析,探討我國人身權的法律的缺陷,以及我對這方面的提出的構想。[關鍵詞]民法 人身權 保護 缺陷 完善 人身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特定人身相聯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涉及其生存和發展空間安全的自由度。它與財產權相對應,共同構成了民法中的兩大類基本民事權利。其客體是一個復合體,特指隨公民的出身和法人的設立而產生的與公民人身和法人有機體相伴始終、緊密相聯的非財產利益。我們可把這種非財產利益簡稱為人身利益,它是身體利益、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集合,都通過各自對應的人身權項得以體現和獲得法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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