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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摘 要]為了正確理解正當防衛,列舉了幾種對正當防衛的錯誤認識,以加深對正當防衛的正確認識。重點討論了正當防衛的時間概念。[關鍵詞]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事前防衛、事后防衛。 一、正當防衛及其構成要件 對于正當防衛,洛克在社會契約論的基礎上指出:“當為了保衛我而制定的法律不能對當時的強力加以干預以保障我的生命,而生命已經喪失就無法補償時,我就可以進行自衛并享有戰爭的權利,即殺死侵犯者的自由,因為侵犯者不容許我有時間訴諸我們的共同的裁判者或法律的判決來救助一個無可補償的損害。”從這句話中可以看出,正當防衛是在來不及請求公力救濟時個人為了制止侵害者的一種私力救濟,也是個人讓渡權力給國家的一種必要的保留。我們所說的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實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行為。 正當防衛的主要特征包括: 1、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它是對公民利益保護的公力救濟的必要補充,是鼓勵公民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積極手段。 2、正當防衛中,防衛人的行為是同不法侵害行為作斗爭的合法的正義的行為,是刑法中的阻卻違法性事由,是對社會有益的行為,是受到社會政治的和法律的肯定評價的行為。 3、正當防衛是對不法侵害人的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關于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我國理論界通行的是五要件說:(1)必須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這是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2)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這是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3)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這是正當防衛的主觀要件;(4)防衛行為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這是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5)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不必要的損害,這是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 二、對正當防衛認識的幾個誤區1、對起因條件的錯誤認識 正當防衛是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行為,理所當然以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為前提,所以,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是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而對起因條件的錯誤認識主要是把假想防衛誤認為是正當防衛。假想防衛是指對實際上并不存在,僅是行為人主觀上以為存在不法侵害進行的所謂防衛。假想防衛不是正當防衛,對于假想防衛,應視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失而予以不同的處理。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且規定為的,就按過失犯罪處理,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失,則按意外事件處理,不承擔刑事責任。 2、對時間條件的錯誤認識 正當防衛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之時才能實行。所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但尚未結束。把事前防衛和事后防衛誤碼認為是正當防衛是對正當防衛時間條件錯誤認識的主要表現。 事前防衛也稱為事前加害,即在不法侵害尚未開始而進行的所謂防衛。在不法侵害尚處于預備階段和犯意表示階段,行為人實施的防衛屬于事前防衛。事后防衛也稱為事后加害,即在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后進行的所謂防衛。在實踐中,下列五種情形一般應視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一是不法侵害已經完成,二是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三是不法侵害人已經自動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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