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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口供”與沉默權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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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口供”與沉默權的分析

      [摘要]  本文對零口供與沉默權產生的原因進行詳細分析,并對零口供與沉默權的案件如何應對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  零口供、沉默權、應對、措施
        
       我國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不得定罪處刑。”這就說明我國遵循“罪刑法定”原則,又叫罪刑法定主義,即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么罪,對犯罪處什么刑,均須由法律預先明文規定,也即所謂“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备鶕鲜鲆幎ǚ缸锵右扇、被告人在法庭判決前,任何人都不得被視為有罪的原則,在偵察、起訴等司法階段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權,保護其不被迫做對自己不利的供證。沉默權是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尊嚴的法律手段之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真正享有辯護權的基礎,而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的過程中,人們都不自覺得接受前所未有的思想觀念洗禮,經濟的國際化、市場化、司法領域的變革等情況,使得沉默權的呼聲越來越高,隨之而來的是零口供案件的較大增多,面對出現的新情況、新課題,我們應如何應對,在這里我們從兩方面探討一下。
       一、從“零口供”方面分析。
       1、關注犯罪嫌疑人的辯解與其他證據的分析。
       辦理零口供案件時不能輕易下結論,不能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認罪就是態度頑固、惡劣,輕易否定其辯解。盡管在零口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辯解中對自己犯罪行為百般抵賴,有作虛假的供述也是正常的,辦案人員要細心發現和總結其口供中抵賴、虛假的與案件事實和其他證據的矛盾之處以及不同的時間、不同地點的口供的相互矛盾之處,進而加以揭露,就可以擊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防線,使其拋棄僥幸心理,自愿接受法律的處罰。
       2、注重對證據的合法性審查。
       在處理零口供案件中,我們要注重證據的合法性。這是因為證據形式的合法,是保證證據的內容合法,是合法取得的證據證明效力的前提和保障。因此,零口供案件中據以定案的證據在形式上是否合乎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要特別注重對證據形式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如:2003年5月20日,某鎮一個體公司倉庫發生被盜案,犯罪嫌疑人劉某拒不承認盜竊案件是其所為。而報案人李某向警察出具的報案材料所蓋公章為一倒閉公司報廢公章,辦案人員審查不嚴,將報案材料隨入案卷,最終導致該案在法庭庭審階段因證據問題宣告劉某無罪釋放。
       3、注重對證據的綜合審查,在細致上下功夫。
       細致、認真是對偵查人員的一項基本素質要求,并在細致、認真的基礎上對現有的證據作出綜合分析判斷,進而得出排他性的結論。只有這樣,才能使我們得出的結論更符合客觀真相,才能將現有的證據有機結合,使之成為一個有機的證明整體,只有這樣才能成為定案依據 。
       如:2008年2月12日,某市一機關發生一起被盜案件,丟失中華香煙六條,金項鏈一條。公安機關認定此案為河南省某市一務工人員張某所為,而張某不承認此案為自己所為,造成零口供案件。后在張某此案前所做已處理案件中發現張某以往所作案案情均很簡單,只是偷一點廢銅爛鐵之類而已,盡管作案很多,均是偷一點小件而已。經綜合分析得出此案不是唯一的、具有排他性的案件。說通俗一點,也就是張某沒有那么大的本事能做此案的結論。后經過補充偵查終于查清某市機關的被盜案件系該市第二中學李某等三學生所為,據此得出此案非張某所做的結論。
       4、要注重對相關證據間的關聯性進行審查。
       眾所周知,證據是指司法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具有法定形式用以確定犯罪事實是否存在、是否為犯罪嫌疑人所為、犯罪情節輕重以及有關案件是否真實、證據確實充分。在辦理零口供案件時,尤要注重證據間關聯性審查并善于從中發現問題。
       如:2006年7月6號,某縣發生一起入室強奸案,案發現場提取到一避孕套。警方鎖定李某作案,李某確不承認并形成零口供,現場提取的避孕套來源不清。后經警方大量偵查,才弄清楚現場避孕套為李某自其姐姐上班的縣醫院索要得來的。至此現場遺留物避孕套的來源已查清,與受害人的陳述相互印證案件相關證據形成證據鏈條,李某在確鑿證據印證下不得不認罪伏法。
       5、注重客觀處理口供的作用。
       司法實踐中,辦案過程就是一個認識過程,是一個使其主觀認識與已發生的案件事實達到最大程度同一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證據是起關鍵作用的。這是因為只有通過證據的證明作用才能使主觀見之與客觀,從而查明事實真相。而證據不是永遠存在的,證據也是可以滅失的。所以對各種證據應盡可能全面收集,是保證及時、正確查明案情的基礎。任何人人為的對口供的排除都不利于案件的正確及時解決。在這里我們要認識口供是一種重要的證據。對其可以采信,但不能輕信,不能只靠供述定案,無口供就不定案。這是片面的,我國刑訴法第46條明確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陳述,證據充分確定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從這一規定來看,明確的表明口供是可以采信的一種證據,但不能輕信。我們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必須客觀地處理好零口供案件,根據我國現實情況,不提倡“零口供”辦案,鼓勵犯罪分子如實供述不僅有利于司法實踐,同時也符合我國刑事法律精神。
       6、注重所收集的證據快捷、合法、有效。
       在近年來辦案實踐中,如何注重口供以外其他證據的采集和固定是每一個偵查員必須重視的,在要保證所取得的證據最終能夠成為定案的依據時就必須杜絕非法證據的產生。這是因為偵查員在搜集證據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如下兩個方面的工作,那就是一方面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并對偵查得來的證據的每一步都要采取科學的方法予以固定,對證據的形成過程做詳細的描述和記載。第二方面對證據的取得時機和程序一定要快速收集,,并保證證據取得的合法性。這是因為證據的形成和滅失具有其自身的規律,如不及時、合法、收集就不能保證證據的證明效力,所以運用所收集的證據時必須要做到快捷、及時、合法、有效。
       二、從沉默權的方面分析。
       1、設立沉默權是我國社會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
       改革開放30年來,隨著中國逐漸融入國際社會、享有國際權利、承擔國際義務,這就要求法律必須取決于經濟,尤其是世界經濟全球一體化的發展趨勢,就更加促使中國法律必須與國際接軌,遵守國際法則,遵循國際慣例,加強與其他國家的溝通。因此,我國要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就必需設立沉默權,體現出我國國內法適用于我國已加入的國際公約。
       2、設立沉默權是保證我國公正刑事訴訟制度的必然要求。
       公正刑事訴訟制度是要求公正性的訴訟模式,這種模式是以控辯雙方的對抗為訴訟體制的基本構成。要求被告為自我保護作出必要的防御,沉默權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享有辯護權的基礎,是可以加強被控者抗衡和防御的力量。因此,設立沉默權是我國依法治國,保證公正刑事訴訟制度的必然要求。
       3、設立沉默權是保障公民享有憲法權利,實現我國司法公正的客觀要求。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享有“言論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3條“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的義務性規定與我國刑事實體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是相抵觸的。因此,設立沉默權有助于改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傳統訴訟模式中的境遇,使憲法規定的“人權”、“言論自由”、“人身自由”權利得到進一步落實,從而使我國最終實現司法公正的目標。
       4、沉默權也會侵犯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眾所周知,現在刑事訴訟中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是兩項基本價值追求的目的。兩項基本權利應是同等重要,平等關系?墒切淌略V訟中人權保障對象往往被認定為是犯罪嫌疑人,這就對被害人略顯有失公平。保障人權也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所以在權利保障方面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應處于同等地位,其面對擁有強權的偵查機關就屬于弱勢群體,就夸大對其權利保護的關注,而忽略對被害人的權利保護。否則,就會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屬、親友對法律的不滿,對法律公正性產生質疑,從而造成大量上訪和信訪案件,進一步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
       5、理清零口供、沉默權的界限,為沉默權的實行做好準備。
       在零口供與沉默權這兩個方面,雖然他們的概念在理論上確有一些相通之處,但是零口供并不等于沉默權,其區別在于:沉默權積極強調對于供證的取得不得采用暴力、威脅、利誘、欺騙和違法羈押等手段強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證。而零口供是偵查人員根本無法從犯罪嫌疑人口中取得證據。所有指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證據,必須是偵查人員合法取得、且直接或間接指向犯罪事實過程,揭露犯罪行為的證據鏈條中的其中一環。
       6、現階段沉默權不宜過早執行,否則亂象環生。
       改革開放以來,大量誘發、滋生犯罪的社會消極因素依然存在,導致我國犯罪率居高不下。各種刺激犯罪的因素仍然存在,如貧富差距拉大問題,各種敵對勢力挑動民族問題,以及近三十年來遺留下來仍未解決的問題等等。與此高犯罪率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辦案經費不足,人員老化,辦案裝備落后,交通工具短缺,偵查技術低下等。在這種狀態下,如果賦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權,必然會給公安司法人員偵破案件帶來巨大障礙。
       綜上所述,我們對零口供及沉默權在現階段如何運作做出了各種分析,提出了如下應對措施。對待零口供案件,更應做細致工作,收集細小證據,使收集到的證據形成證據鏈條環環相扣,只有這樣做了,就能使有僥幸心理而零口供的犯罪嫌疑人,得到法律的制裁。而在沉默權方面也進行了詳細的分析,盡管理論上講,沉默權有利于提高我國人權保障的程度和執法水平。但沉默權的確立,不能脫離我國目前的司法實際,保障犯罪嫌疑人權利決不能以犧牲整體社會利益為代價。

       參考文獻:主要是閱讀有關法律方面的書籍、雜志以及現實生活方面的案例有感而得。比如:宋英揮《不必自我歸罪原則與如實供述的義務》載于《法學研究》1998年第五期;謝佑平、萬毅《關于刑訊逼供的理性思考》載于《刑事訴訟法理論與實踐》(1999年卷),;林敏華《沉默權制度在中國現實階段應當緩行》載于《法制與社會》2011年第五期;胡云騰在《法制資訊》上刊登的30年刑事案件數據對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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