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民工勞動權利保障問題分析
農民工的勞動權利是農民工融入城鎮獲得生存權的必要條件。沒有勞動權,生存權利也就沒有保障。現階段,農民工是我國社會轉型過程中形成的特殊群體,作為我國改革開放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涌現的一支新型勞動大軍,已經匯入中國新產業工人階層。依據中國的憲法和法律,公民享有勞動的權利,農民工進城就業同樣享有勞動權利,享有參加城鎮職業培訓的權利,得到勞動報酬的權利,享有勞動保護的權利和獲得社會保障的權利。然而,農民工在為我國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同時,自己的勞動權利卻沒有得到很好保障,其合法的勞動權利反而經常受到侵害。 農民工勞動權利保障的現狀與問題 農民工勞動就業受歧視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沿海地區經濟迅速發展,珠江三角洲地區、長江三角洲地區外資企業與非公有制企業在勞動用工方面空前活躍,帶動億萬農村剩余勞動力匯成巨浪滾滾的“民工潮”。于是,農民工便成為新興的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成為中國產業工人隊伍的新成員和重要組成部分。但是,與之不相適應的是,農民工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事件屢見不鮮。歸納國家法律明令禁止和新聞媒體“曝光”的侵害農民工權益的現象主要有:企業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拖欠和克扣農民工的工資;使用“廉價女工”、“非法用童工”現象嚴重;農民工缺少人身安全保障;農民工受歧視的現象嚴重。許多用人單位,特別是一些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在招用農民工時,根本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造成大量“事實勞動關系”和“隱形就業”問題。這樣的結果必然是,因無合法依據,執法部門對大量無書面合同形式的事實勞動關系糾紛,不能以統一的規則來處理,有的只能強行調解,有的則干脆不予受理。這顯然不利于我國勞動關系的和諧發展。 1、農民工就業歧視現象普遍存在 就業歧視是指用人單位沒有合法依據,對未來潛在的就業人員自行設置各種限制性條件,從而排除了本該符合相關職位人員的平等就業權的一種現象。農民工本身屬于弱勢全體,面臨的就業歧視變現形式多樣,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農民工就業中的地方保護政策。國內很多城市為滿足本市居民的就業需求,出臺相應的地方保護政策,某些行業、崗位禁止使用農民工;為了保護本市居民的就業,有些城市甚至要求企業辭退農民工,錄用本市居民。從而導致農民工只能在一些城市居民不愿就業的領域或崗位就業,所以農民工多數從事的是工資低、聲望差、體力重、環境差的勞動。 第二,農民工就業中遭遇帶各種變相費用。各大中型城市為了提高城市居民的就業率,對農民工進城就業變相設定了特殊的就業門檻,即要求在城市就業的農民工辦理各種證件,繳納各種費用,再加上高額的房租,農民工在城市就業就要比城市居民付出更大的成本。 第三,農民工就業中的同工不同酬。農民工對然從事著和一些城市人同樣的工作,卻拿著比城市人低的報酬。這種不平等主要表現在勞資失衡與倒掛,即人們平常所說的同工不同酬的問題。“同工不同酬”不僅極大地傷害了農民工的自尊心,同時也是對農民工經濟權的變相剝奪,是對農民工勞動權利的歧視。 2、農民工遭遇歧視,起訴艱難 戶籍制度的存在,限制了農民工的自由擇業權。農民工只能在城市的“次屬勞動力市場”尋找非正規職業,從事一些城市居民不愿意干的危險高、工資低、聲望差、體力型、勞動環境差的工作。而且隨著下崗職工的增加,許多城市為了保障下崗職工再就業,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禁止和限制農民工進城就業的政策。 一些農民工就此類問題向有關機構咨詢如何投訴,嘗試打一場就業歧視的官司。可是,現在中國法律關于就業歧視的規定,只有性別、宗教信仰、民族、種族和身體殘疾5個方面,根本沒有戶籍制度與城鄉差別方面的規定,導致上訴無門。 農民工勞動工時長、勞動強度大 勞動工時是指勞動者在一晝夜或者一周或者一個月內規定的從事勞動或工作的最長和最高時限。有關法律對勞動時間的規定,包括對最高工作時間、工作時間分配、休息時間、節假日勞動等都作了明確要求。然而這些規定在農民工勞動生產過程中卻沒有得到貫徹執行。 1、農民工超時勞動 農民工工作的顯著特征就是勞動時間長。在我國經濟發達省份,勞動力密集型出口加工企業占有很大比重,有的企業訂單部穩定個,加班趕訂單的情況較為突出;有的企業以利潤為目標,隨意加班加點,延長工時,盡量壓榨雇工,即使是法定節假日也不例外。多數農民工所在的紡織、服裝、制鞋、工藝品、玩具、電子等行業,不遵守國家法定工時制度的情況尤其突出。這些企業普遍技術含量低,利潤微薄,無法雇傭更多的勞動力,便安排在職職工超時加班加點生產。很多地方政府對這種現象采取聽之任之的態度,勞動者反應不是很強烈,一般不會予以查處,法律規定的加班時限形同虛設。 2、農民工勞動強度大 農民工絕大多數從事的是高強度、高空、高溫、有毒、有害的工作,如礦山、煤炭、化工、建筑、環衛、勤雜等工作。有很多私人企業生產工藝落后,設備陳舊,工作條件極差,安全隱患多,防范措施少,軋、壓、砸、炸、毒等危險時時威脅著農民工。 多數農民工來自生活條件相當艱苦的農村地區,這些農民工為了賺更多的錢,也在一定程度上能接受用人單位的加班條件。沒文化、沒技能是導致農民工勞動“苦力”型居多、勞動強度大的重要原因。于是,一些用人單位把農民工當成賺錢的機器,農民工超負荷的勞動,極大地損害了他們的身心健康。 農民工勞動條件差 根據我國勞動法、安全生產法的燈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采取適當的組織措施、準備必要的勞動工具和輔助用品等,為勞動者提供安全、衛生的勞動環境。然而有的企業資金短缺,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設施的建設滯后于企業的發展;有的企業負責人缺乏有關勞動衛生的一些相關知識;有的著眼于眼前的利益,為追求利潤最大化,為降低生產成本,在安全生產和工作環境改善方面的投入不足,安全防范措施不夠,也沒有對農民工進行安全技能培訓和安全教育。部分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企業,未給農民工配備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而農民工來自農村,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差,不知道生產中的危害因素,發生工傷及患職業病的可能性很高;在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后,難以得到應有的賠償。 農民工勞動報酬低 勞動報酬權是勞動者最重要、最基本的生存權利,它是勞動者及其家屬賴以生存的前提和保障。但農民工艱辛勞動后時常不能拿回應得的報酬。 農民工在城鎮從事的工作強度大,但所得報酬卻很低,受到工資歧視。具體表現為同工不同酬以及私營企業主故意克扣、拖欠農民工的工資。 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事件屢見不鮮,迄今已演化為各地普遍存在的現象。一些農民工討薪不成、狀告無門,于是走向極端。 農民工勞動福利少 勞動福利就是國家和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福利待遇。農民工享受的勞動福利待遇較少是現實社會中的突出問題。在享受政府政策規定的福利方面,由于農民工沒有城鎮戶口,不能購買經濟適用房或租住廉租房,多數人又買不起商品房,有的只能住地下室、倉庫或簡易房。農民工子女在城市就學存在種種困難,特別是高額的借讀費用令他們難以承受。此外還無法享受諸如最低生活保障等城市的社會救助。 1、多數女職工未享有法定的特殊照顧。 許多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女職工經期、孕期、哺乳期內的勞動時間。有的企業甚至在勞動規章或合同中設定女職工在職期間不得結婚或生育等損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條款。 2、對未成年工保護不力 未成年工是一個國家生產和建設的后備力量。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勞動法》及其他相關法律對于未成年人規定了最低的就業年齡、禁忌從事的勞動、定期體檢等,并對其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但很多企業把未成年工和女職工的保護當成額外負擔,明知故犯,違法使用童工問題仍然存在。 制度缺失下的農民工勞動權利保障 完善農民工的勞動權利保障制度,是解決和減少農民工勞動權利保障問題和矛盾的重要措施。 農民工在《勞動合同法》中的權與利 我國出臺《勞動合同法》規范勞動關系,為提高農民工勞動權益的保護水平,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我國的勞動合同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范制定勞動合同可以實現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的互利互贏。 農民工履行《勞動合同法》的難與易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實際上,許多用人單位根本不與外來的農民工簽訂勞動而合同。由于巨大的供大于求的形勢壓力,農民工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為了保住“飯碗”,不敢聲張自己的權益。可見,《勞動合同法》在立法內容和立法技術上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訂立勞動合同難度大 一些企業為了逃避法律責任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而且很多農民工也不敢簽訂勞動合同,他們普遍維權意識淡薄,認為勞動合同不重要,還有些農民工但是要求企業主簽訂勞動合同會得罪企業主,會給小鞋穿。 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比較容易 從《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上看,雇主的賠償責任是受到限制的,賠償數額固定為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而勞動者的責任則不受限制,這顯然對勞動者不公平。一旦因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糾紛,勞動者將面臨承擔無上限的賠償責任的訴訟風險。 3、農民工對簽訂勞動合同的誤解深 一些勞動者普遍認為,如果強行要求用人單位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可能很難找到合適的工作,同樣,簽訂勞動合同后對自己也是一種約束,不利于再次自由擇業。 (三) 農民工勞動權利在勞動執法中的得與失 我國勞動仲裁從2008年5月1日開始實行免費制度,同時也出現了許多農民工要求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部分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加班費以及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和終止等方面的問題,以及由此帶來的經濟補償問題,并成為農民工仲裁案件的主要內容。 仲裁申請時效過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當事人應當知道自發生勞動爭議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除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外,仲裁機構對超過60日的仲裁時效而申請仲裁的,不予受理。 “先裁后審”制度中裁審關系無法定位 勞動爭議只有經過仲裁程序之后當事人提起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提起民事訴訟。這就是勞動爭議處理中的先裁后審制度。 (四) 工會在維護農民工勞動權利方面仍有較大空間 1、企業不愿建工會 眾所周知,工會是代表職工利益、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組織。然而,非公有制企業主對組建工會組織的認識不足,相當一部分非公有制企業不愿組建工會。企業認為如果建立了工會,職工可能在工會領導下,與用人單位對著干。 多數農民工沒有加入工會 目前很多企業沒有建立工會,即使建立了工會的企業,有的工會組織也認為,農民工流動太頻繁,沒有必要吸收他們入會。 農民工勞動權利受損的原因分析 政府部門重視不夠與維權部門執法不力 黨和國家對農民工勞動權利的保護,應該說在這些年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出臺了一系列政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是地方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出于維護各自的利益,對保護農民工勞動權利的認識不足,措施不力。 政府職能部門尊重農民工“勞動權”的觀念不到位,對農民工勞動權的尊重和保障沒有上升到人權的高度來對待。 維權部門執法不力。勞動部門執法方式過于僵化,不利于勞動部門的勞動執法有效發揮作用。由于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執法只有行政處罰權與處理權,對一些案件的出來缺乏有效措施。雖然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近年來相繼出臺了一系列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對調整勞動關系、規范用人單位用工行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實際中仍然存在對勞動保護政策調整不到位、配套制度不健全的現象。 戶籍制度是導致農民工待遇不公的制度根源 隨著我國農業經濟的發展,農業生產力的提高,農業對勞動力的需求相對減少,而由于城市工業的發展對勞動力的需求明顯增加。這時戶籍制度對農村勞動力進城的限制,已經明顯阻礙了我國生產力的發展,成為阻礙社會發展的主要因素,也是農民工進城后無法享受與城市居民同等待遇的主要制度根源。 二元結構下的勞動力市場和農民工就業歧視 改革開放以前,我國城鄉二元結構主要是由行政因素構建起來的,是以戶籍制度為核心的一系列制度安排造成的。這種二元結構與當時的計劃經濟相適應,但這種制度安排卻阻礙了農村勞動力向城市的流動,剝奪了農村居民作為國家公民的基本權利。農民工就業受歧視主要包括農民工在求職、就業和管理等方面遇到的不平等待遇,如農村勞動力進入城鎮就業的總量控制,職業、工種限制,強制性收取各種費用等。 相關法律不完善 由于農民工普遍文化素質偏低、法律意識淡薄、進城務工的組織化程度低以及社會體制、法律保護的缺失,以致農民工權益保障仍存在不少問題,有些問題還相當嚴重,具體表現在以下幾點: 勞動報酬權缺乏保障。勞動所得是農民工在城鎮的唯一生活來源,但是工資水平低,工資無端被拖欠、克扣的現象十分普遍,致使農民工的勞動報酬權無法保障。 人生權和健康權問題。由于農民工所從事的行業特征,超過勞動時間的高強度勞動、缺乏必要的危險防護措施以及惡劣的工作環境和生活環境是他們必須首先面對的問題。 民主平等權的喪失。民主平等權不僅意味著機會平等、社會參與的平等,還意味著結果的公平、公正。由于戶籍制度的限制,農民工不僅在職業選擇上受到限制,而且在其子女教育、社會福利等方面都無法與城鎮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社會保障權的缺失。中國的城鎮居民享受養老、失業、工傷以及醫療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等,以保證其生活質量和健康水平。但是對農民工而言,無法享受養老、失業、工傷以及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尤其是從事危險程度比較高的行業亟須必要的勞動保障和工傷保險。 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問題。由于農民工工作的特殊性,以及現在義務教育制度上的缺陷,目前有相當大部分學齡階段的農民工子女處于失學或輟學狀態。 對女工和未成年工保護的法律責任規定不夠明確。我國關于保護女工特殊勞動利益的法律制定較早,但重指導、輕責任,整體滯后于經濟和社會發展。 勞資雙方地位懸殊且農民工處于不利地位 用人單位的絕對優勢地位是其侵害農民工權利的主要原因。用人單位由于在勞動關系發生過程中處于優勢地位,這就使用人單位能輕易地侵犯勞動者的權利。 社會信任危機 誠信是社會的根本,誠信也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國部分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就是違反誠信的一種表現。從某種程度上說,我國最近出現的“民工荒”也是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違反誠信原則的結果。用人單位的這種失信行為,不僅阻礙了企業的發展,也影響了整個社會的發展與進步。 社會輿論對農民工勞動權利保護關注不夠 1、政府對勞動法的宣傳力度不夠 我國政府對相關勞動法律的宣傳力度不夠,導致其實施效果不明顯。政府對法制宣傳的重視不夠,不重視勞動法的宣傳,其宣傳形式和宣傳內容也不合理。政府的法制宣傳形式以面向社會的現場咨詢活動、新聞媒體宣傳報道、免費發放普法材料等形式居多,到企業舉辦專題講座或者與企業合作的宣傳培訓較少,不符合農民工工作的實際情況。 2、媒體對農民工的宣傳不足 新聞媒體對農民工領域的問題關注不足,報道不多,對涉及農民工的事件沒有作深層次的報道。導致社會各方面力量對農民工面臨的處境認識不足。甚至有些媒體對農民工進行歧視性報道,有意無意地貶低農民工,把農民工的負面事件影響擴大化,引起社會對農民工的反感。 農民工維權意識與能力不強 法律知識缺乏、法律意識差是農民工勞動權利受損的原因。法律知識的缺乏和法律意識的淡薄使農民工往往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勞動權利,有時自己的勞動權利受到侵害也意識不到,更談不上事先預見可能的風險而進行自我保護。 農民工勞動權利保護對策 (一)科學合理的戶籍管理機制 建立以常住人口、暫住人口和寄居人口三種管理方式為基礎的等級制度。逐步實現居民身份證、公民出生證為主的證件化管理,實現以住戶、生活基礎為落戶標準,同時與政策控制相結合的人口遷移制度。淡化戶籍制度的社會經濟功能,最終實現對所有社會成員一視同仁的統一的人口管理制度。 (二)勞動報酬保障機制 應制定一部農民工勞動權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從法律上確定農民工的產業工人身份、政治地位、應該享有的各種平等待遇,以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利。在立法中應加大對用人單位欠薪和克扣工資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用人單位欠薪行為應加大處罰力度并計入企業誠信檔案。對惡意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可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三)完善的法律機制 建議盡快出臺中國的社會保險法,將現有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的零星分散規定,集中在統一的社會保險法之中,明確將農民工作為社會保險法的保障對象,確保受傷者及其家屬在受到職業傷害時能得到補償;加強勞動保障監察的執法力度,明確勞動部門的責任并賦予其強制執行權,加快清理歧視性的政策規章,建立健全監督保障機制。 (四)政府管理服務機制 轉變政府管理理念,加強政府對農民工的服務。政府對農民工的管理應實現由防范、限制性管理向服務性管理轉變。一是盡快建立和健全勞動力流動服務體系,加快全國、地方就業一體化進程,加強不同地區城市職業供求動向監測預警,及時準確公布職業需求信息,提高農民工求職成功率。二是為農民工就業搭好橋梁,“實行政府搭臺、市場推動,促進就業服務組織、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之間多層次、跨地域的合作,使勞動力流動正規化、有序化”三是簡化管理內容。專門針對農民工設置的辦證要求和收費應該取消。 (五)善待農民工的用人機制 目前,侵害我國農民工勞動權利最嚴重的就是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的法制觀念淡薄和經濟效益優先觀念是導致用人單位侵害農民工勞動權利的主要因素。企業主為了贏利,不惜壓低、克扣農民工的工資,減少安全衛生生產的投入,任意讓農民工加班。于是勞資沖突時有發生。只有善待農民工,農民工才會投桃報李增加對企業的貢獻,真正為企業竭盡所能地工作。只有用人單位充分尊重農民工的勞動權利,保護農民工的合法利益,才能形成一種和諧的勞動關系,最終也會對企業的長遠發展有利。 (六)推行城鄉平等的就業機制 政府在制定就業政策時應將城鄉居民作為一盤棋來考慮,不應因為城市居民就業有壓力,而制定對城市居民有利而限制農民工在城市就業的就業歧視政策。完全實行由市場調節的勞動就業政策,這樣就可以保障農民工勞動權利,尊重農民工進城生活、就業的理性選擇,努力構建城鄉一體化、市場化的統一、開放、公平競爭的勞動力市場體系。 (七)農民工社會保障機制 社會保障的目標是立足于社會公正和社會安全,通過社會救助、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方面的制度來實現社會公正和社會安全,確保每個人有一個合理的生活水平。社會主義制度要保障所有的勞動者都享有社會保障的平等權利,因而基本的社會保障制度對所有勞動者不應由于身份的不同而區別對待。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雖然是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建立起來的,然而卻沒有突破城鄉二元社會的束縛,主要表現在占城市勞動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工仍沒有被納入到社會保障體系中。 (八)工會維權機制 工會是工人階級自己的組織,是維護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工人階級利益的組織。維護工人階級的利益是工會的職責。但是,目前我國工會在維護農民工權利方面的作用還很有限,工會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沒有得到農民工的認可,而且農民工加入工會的比例也不高。因此,必須加強工會在維護農民工權利方面的作用,吸收廣大農民工加入到工會中,真正履行工會維護農民工權利的職責。 (九)加強勞動監察和勞動執法 地方政府尤其是地方主要領導要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加強對農民工勞動權利保護重要性的認識,鼓勵和支持勞動部門依法獨立開展勞動執法工作。地方政府要支持建立以勞動監察部門為主,由勞動、工會、工商、安全、衛生、建設、公安、法院等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動機制,加強管理,減少環節,提高效率,依法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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