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繼父母子女間繼承權的認定
沈守法 (法本051 11071356)
內容摘要:隨著離婚數量急劇上升,再婚現象隨之而來,并因此普遍帶來的是繼父母、繼子女的大量出現。不可回避的一個問題是繼父母子女間是否存有繼承權及如何認定繼承權。本文擬通過對繼承權的本質的研究來探討繼父母子女間存在繼承權的理論依據和他們相互之間繼承權的認定標準問題。 關鍵詞:繼承制度;繼父母;繼子女;繼承權 繼承制度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樣,是社會歷史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繼承制度為私有財產制度之反映。“在不認私有制度之社會則無可繼承之標的物。”[[1] 史尚寬:《繼承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頁。][1]在人類社會的早期階段,生活在同一原始群體的成員,共同勞動,共同消費。 一、繼承權的本質 (一)概念和特征 通常意義上理解的繼承權有兩層含義,一是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指“自然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2] 王有福、張勝林:《婚姻的本質》,《法學論叢》2004年第3期。][2]是繼承開始前繼承人的法律地位, 實際上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資格;二是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指“繼承人在繼承法律關系中實際享有的具體權利。”[[3] 龔金花:《繼承權的確定》,載《婚姻法研究論文集》第三集,云南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3]繼承權謂繼承人包括的承繼被繼承人財產上權利義務之地位。繼承權是繼承法的核心問題之一,它是構成財產繼承法律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繼承權的取得方式主要有: 1.基于血緣關系而取得 自繼承制度產生以來,就沒有離開過親屬和家庭關系,尤其是婚姻和血緣關系。在我國,繼承既是公民取得個人財產的一種方式,也具有維護家庭關系的功能。 2. 3. 這種扶養關系是雙向的,包括繼父母對未成年繼子女的撫養,同時成年的繼子女對曾經長期撫養教育過自己的繼父母進行贍養。體現了權利義務的對等性。 二、繼父母子女間繼承權的認定 所謂繼父母,是指子女對母親或父親的后婚配偶,稱繼父或繼母。所謂繼子女,通常是指配偶一方對他方與前配偶所生的子女,稱為繼子女。 (一)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的法律意義 所謂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是指因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帶子女再行結婚;或因父母離婚,撫養子女的一方或雙方再行結婚,從而在繼父母和繼子女間形成的親屬關系。[[4] [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譯,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第88頁。][4]這種關系有三種性質: 1.姻親性質上的繼父母子女關系 (1) (2)
參考文獻: [1] 楊東龍:《論繼承權》,中國經濟出版社2000年版。 [2] 格里·約翰遜:《婚姻與繼承》,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3] 王啟東:《法制與法治》,《法制日報》2001年3月9日。 [4]
特別說明: 1.論文字數為5000-10000字。 2.應有不少于15個不同的注釋。 3.應不少于10種參考文獻。 4.中文內容摘要應在200-300個漢字之間;應有3-8個關鍵詞。 5.發現論文抄襲他人文章,將按作弊處理。 6.選題要求一人一題,同學之間選題不得重復。 7. 另外見<<浙江工商大學成人教育學院關于畢業論文(設計)的規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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