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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研究[摘要] 電子商務中出現的各種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已逐漸成為其發展的阻礙,亦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提出了嚴峻挑戰。因此,在尊重電子商務發展規律的前提下,從法律及相關層面采取各種措施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對推動我國網絡經濟的健康發展及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具有重要作用。 [關鍵詞] 網絡消費者 網絡經營者 侵權 權益保護 一、電子商務中消費者與經營者主體資格的界定 ① 電子商務中可能存在消費者與經營者的交易模式有三種:B2B、B2C、C2C,其中B2C模式中存在消費者與經營者是毫無爭議的。值得探討的是:B2B、C2C模式中是否存在消費者與經營者,對電子商務中消費者與經營者主體資格的界定涉及到該問題的解決。 首先,國際通行的規則是將消費者定位于個人。從目前法學理論界的觀點和世界各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慣例看,消費者的主體資格只限于個人,例如:《牛津法律大辭典》解釋是,消費者是指那些從經營者處購買、獲得、使用各種商品和服務的人;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消費者政策委員會定義為,為個人目的購買或使用商品和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歐盟消費者遠程合同指令》定義為,非出于商業、買賣、職業目的而締結合同的任何自然人。 其次,只有自然人才能成為最終消費的主體,單位購買生活資料的基點仍是個人生活消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指的消費是個人消費,或者說是直接消費。在單位作為商品的買受人,服務合同的訂立者時,其不能直接進行生活消費,不能作為最終消費者。法人或其他組織因消費而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應由合同法調整,而不應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如果單位堅持依照《消法》來主張權利,這種情況下它相當于我國民事訴訟制度中的訴訟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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