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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增值稅應用的缺點及其改進
[摘要] 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就其貨物銷售或提供勞務的增值額和貨物進口金額為征稅對象所課征的一種流轉稅。1994年建立的增值稅基本上是按照國際慣例建立起來的規范化的增值稅。遵循了普遍征收的原則、中性的原則、簡化的原則。為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加強增值稅的征管,筆者提出應該在構建“財稅分流”的增值稅會計模式基礎上,本文從對現行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的分析出發,提出了構建財稅分離的增值稅會計體系的設想,重構增值稅會計核算體系,細化增值稅會計處理,從而進一步規范增值稅會計核算。 [關鍵詞] 增值稅: 會計處理 改進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出臺了新的會計準則體系,在38項具體會計準則中,增值稅會計核算僅在《存貨》、《金融工具的確認與計量》、《固定資產》、《收入》、《非貨幣資產交換》等準則中稍作說明,并未作出專門而詳細的規定。這導致我國增值稅會計的現狀是“暫行條例決定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規范會計行為”,同目前我國“會計準則規范會計行為”的要求明顯不符,在實際會計處理中也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作為稅務會計的一個分支,增值稅會計的目標定位于“協調”、“反映”和“籌劃”,即協調會計準則和稅法在有關會計事項處理上的差異,并對差異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以滿足投資者、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和稅務機關的信息需要;反映企業整體價值增值的形成過程,在增值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稅務籌劃,滿足企業內部管理的需要。 一、稅會計處理存在的問題 (一)“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的設置不盡合理“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反映核算的內容不盡明晰,使會計核算難于理解。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是企業由買方負擔、可以進行抵扣的增值稅,是企業付出的款項;銷項稅額是企業作為商品生產者或勞務提供者代稅務機關向購買方收取的款項,二者性質不同,現將二者置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中核算,而導致該科目常出現借方余額,難以理解借方余額的經濟實質。同時再設置“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核算應交上期的增值稅,將有關增值稅的會計信息分別在兩個科目中加以反映;再則,“出口退稅”退的是企業已經承擔的進項稅額,理應抵減其進項稅額,但企業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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